認股權課稅 財部堅不讓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可不可以)時間22年前 (2004/05/28 18: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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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8 林文義/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二十七)日發表措辭強硬新聞稿,拒絕科技業者對員工認股權 課稅的陳情意見!並明確表示,科技業者要求在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前,執行認股權 者不予課稅的建議,不宜採行;在去年有執行員工認股權證者,仍須依規定在今年 八月二日前,申報這筆所得的綜所稅。 賦稅署在今年四月三十日發布課稅解釋令,規定員工執行認股權的價格(假設每 股五元),與當時股票的市價(假設每股十五元),則其中差額十元須列員工所得課稅。  但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於前天向財經兩部以及立法院提出陳情,認為賦 稅署今年四月三十日發布解釋令,去課徵九十二年度期間所得稅款,有追溯課稅嫌疑。 另外,並要求比照美國的制度,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認股選擇權,可以延遲到出 售時才課稅,以及建請在今年八月一日以前,執行員工認股權的所得不予課稅。  對於科技業者這些建議,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統統拒絕,指稱去年有執行員工認股 權且產生所得的員工,均須依法在限期內申報綜所稅。 賦稅署並指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 國貨幣,須以取得時價格或政府認可的兌換率折算。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符合一定條件之員工在執行日行使該權利,即可按較 當日市價為低之認購價格,取得相同之股票,且其股票來源為公司發行新股或購入 庫藏股支應,則其差額部分,即屬公司給付員工的報酬,必須課稅,否則會形成員 工拿現金做報酬就須課稅,而拿股票做報酬就不用課稅。 至於個人取得有價證券後,該有價證券價格漲跌,為證券交易所得,我國因停徵 證交稅,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與美國仍應課稅之情況相較,已有租稅優惠。  賦稅署並指出,員工執行認股,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本質上 即屬個人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且九十二年度之所得,依法本來就應該在今年辦 理結算申報,並無追溯適用問題,有關科技業者建議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前執行認股 權者不予課稅之建議,不宜採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18.251
文章代碼(AID): #10jn8dZ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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