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售屋虧損 須自行舉證成本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04 03: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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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 售屋要申報售屋所得稅,也瞭解依法申報售屋所得同時,應提出當年買進已出售房屋的原 始成本,但我要出售的房屋,是將近20前買進的,我應該要如何證明其當時的購屋成本呢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出售房屋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民眾依法要能夠提示買進、賣出房屋的成本與售價,如果 買進成本低於售出價格,差額就是售屋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中合併申報。 反之,如果售屋成本高於售價,產生的虧損也可以列入財產交易損失,並可與當年度的其 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所以說,民眾如果是虧本賣屋,就一定要自行舉證購入成本,否則稅捐機關不會採認民眾 的售屋損失。甚至於會依照財政部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核算售屋民眾的所得。 無法自行舉證購屋成本,如果不是虧本賣屋,仍可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布的售屋財產交易所 得額核算所得後,再併入其他綜合所得合併申報。如果是虧本出售房屋,最好還是要自行 舉證成本,否則就會被稅捐機關認為有售屋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6/0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8.140.198
文章代碼(AID): #10ltsHt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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