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改採列舉扣除 7月底前可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可不可以)時間22年前 (2004/06/04 19: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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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4 工商時報 王信人、莊文菁/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五月份使用網路報稅,和五月十日以前使用人工報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原本 採用標準扣除額,想變更為列舉扣除額,必須要在七月底,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沒有報稅的人,或是納稅義務人在結 算申報書上,沒有說明是列舉扣除,也沒有寫清楚是要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稅捐稽徵機關 「一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選定用標準扣除額,或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 ,不得再要求變更為列舉扣除額。所以想要變更為列舉扣除額,必須儘速向稽徵機關,辦 理更正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 者,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由於很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沒有應納稅額,誤以為就 不用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處理,採用標準扣除額,通知要補稅並處以罰鍰 ppp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18.251
文章代碼(AID): #10m5RLn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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