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正出口貨物復運進口稅則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08 07: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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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已課貨物稅的出口貨物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時,財政部規定,除進口商聲明將退運回廠 者,可由該貨物產製廠商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後,並憑免稅證明向進口地海 關申請復運進口,其餘復運進口案件,均應在貨物復運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原來對復運進口的出口貨物處理方式,是要求由貨物所在地海關或稽徵機關核發臨 時運單憑運,待貨物到廠時,再報由駐廠員或稽徵機關核明登記,並在臨時運單背面簽章 繳回銷案,但財政部說,經檢討後這項規定已自即日起修正為: 一、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除進口商聲明係退運回廠,可由該貨物之 產製廠商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後,檢附經核准的免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 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並由海關核發免稅照外,其餘復運進口案件,海關於貨物復運進 口時,均應依法代徵貨物稅。 二、上述復運進口案件,海關代徵貨物稅後,進口商如取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 的證明文件,或經海關查明其貨物出口後確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或退還貨物稅者, 可由海關退還所代徵的貨物稅。 三、進口商聲明復運進口的貨物在進口整修完畢後,將再復運出口或因其他原因申請繳押 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放行者,財政部同意海關將此類案件以改為繳押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方式放行,並核發完稅照,等貨物復運出口後退還押金或解除擔保責任後,收回完稅照結 案。 四、復運進口貨物為「非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而使用國產應課徵貨物稅的原料」者,海 關將報請進口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追蹤查核。 五、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出口時未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退內 地稅聯者,海關無須通報主管稽徵機關,亦免代徵貨物稅及核發完(免)稅照。 財政部提醒進出口商注意這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04/06/0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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