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繳納稅款 可以在台抵扣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12 03: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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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一、台北市讀者問: 到大陸工作,算是在國外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眾有大陸地區所得必須與台灣所得合併辦理所 得稅申報,但已在大陸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報稅與在台應納稅額互抵。 二、台北讀者問: 我已具備列舉扣除房租的標準,但缺乏房租切結書。請問這個切結書應該在哪裡可以取得 ?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租賃切結書並無固定格式,納稅人只要述明理由與承租房屋的相關事項,並切結所言屬實 即可。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6/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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