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經理人取得認股權證 執行日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17 03:4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昨(15)日指出,公司經理、董事等公司「內部人」取得員工認股權證,雖然受 到證券交易法有關歸入權的限制,但仍不影響其在執行認股權利日後「自由處分」股票的 權利,因此,課稅時點並無爭議,員工執行認股權證,仍應以執行日做為課稅基準日。 財政部並針對外界質疑有部分員工因與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即使取得認股權證,並在執行 日行使認股權利,也無法自由買賣股票,因此不應在執行日即課稅的說法,財政部要求證 期會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有這類案例。 對於員工認股權證的課稅爭議,財政部重申並未改變任何立場。 財政部並表示,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已經停徵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稽徵技術的複雜度, 不會同意提供員工認股權享有延緩課稅的優惠。 對於各界質疑認股權課徵時點落於「執行權利日」而非處分股票日,將使執行認股權利的 員工,必須被迫出售股票籌錢繳稅,財政部分析指出,執行權利日是課稅基準日,並非繳 稅日,依照稅法規定,所得稅的法定課徵期間是每年的5月,因此員工在執行認股權利後 的隔年5月才要申報並繳稅,員工有很長的時間可以準備稅款,不至於產生要售股籌錢繳 稅的問題。 財政部舉例指出,員工如果是以每股10元取得認股權利,在符合二年條件擁有執行認股權 證權利時,執行權利日的股價若是每股20元,財政部要求員工申報繳納的是取得成本與執 行權利日間的差價10元,在執行權利日以後,員工出售股票的價格如果是30元,均視為證 券交易所得,不再課稅。 財政部認為,以執行權利日對員工行使認股權證所得課稅,是非常合理而中性的做法,在 長達二年的溝通過程中,包括會計師與業者都已能充分理解財政部的做法,課稅爭議應該 可以到此為止。 【2004/06/1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252
文章代碼(AID): #10qABSjd (tax)
文章代碼(AID): #10qABSjd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