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轉列營收 將嚴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19 07: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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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會計師、律師等利用「管理顧問公司」的名義,將執行業務所得轉為營業收入,這種避稅 的行為已被台北市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 台北市國稅局說,會計師與律師等執行業務行為,提供勞務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如 果透過成立管理顧問公司方式,將執行業務所得轉為公司收入,並由公司開立發票給營利 事業,就有規避執行業務所得的嫌疑。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 範圍。國稅局說,會計師、律師如有依約收取費用,應依法開立收據給營業人,而不是由 管理顧問公司居間開立統一發票。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已經針對律師事務所收取執行業務報酬時,以管理顧問公司名義開立統 一發票給購買其勞務的營業人違法行為展開調查。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業人如果委任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提供勞務,即應取得合法憑 證並依法辦理扣繳。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如果是取得管理顧問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 報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包括營業人、管理顧問公司與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都會 觸法。 一、營業人部分: 因為是委任律師、會計師提供勞務,並非由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服務,因 此若未取得執行業務者的收據,而是以管理顧問公司開出的統一發票報稅,即有違反營業 稅法取得不實交易對象憑證,除補稅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一到十倍的罰鍰。 二、管理顧問公司部分: 因為並非實際提供勞務者,所開出的統一發票就有涉嫌幫助他人 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規定,函送檢調機關偵辦。 三、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 二倍以下的罰鍰。 【2004/06/1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76
文章代碼(AID): #10qtTp_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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