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 實際稅率可能達45%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19 07: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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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在財政部今年發布新函令後,確定只須負擔20%稅率,許 多高所得族群趨之若鶩。不過由於信託行為並無「已扣繳稅款」可做為應納稅款的減項, 實際稅額可能高達45%,甚至比起不做信託規劃所應負的40%稅率更高,資深會計師已向財 政部申請另行作出解釋令。 財政部日前發布函令指出,信託財產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 人,其在期限內按規定20%扣繳率所申報的稅額,即為最終稅負,在受益人確定後,以前 年度所得無須重新核課或累計歸課受益人。 不過,回歸所得稅法第3條之4則明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的「已扣繳稅款」,得自應 納稅額中減除,換句話說,若純粹就字面上解釋,能扣除的就只有已扣繳稅款,至於一般 股利憑單上的「可扣抵稅額」則不得做為抵稅之用。 這樣的影響有多大?以公司將1,000萬元股票信託給不特定股東為例,股東取得的1,000萬 元,事實上已含有公司已繳納的25%稅款,但卻不能自所得中扣除,加上前述20%的最終稅 負,形同總共必須負擔45%(20%加上25%)稅負,甚至高於未做信託前,個人綜所稅最高40% 的稅率。 「等於有做 (信託)比沒做更糟,」會計師指出,除非享有投資抵減或其他免稅優惠的公 司,股東在營所稅不能抵減、又須負擔20%最終稅率的情形下,負擔明顯過重,認為財政 部完全按照字面的課稅方式,等於片面阻絕此一信託行為,目前已向財政部申請進行解釋 令中。 【2004/06/1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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