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贈與公設地逃稅 中區局追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22 03: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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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將針對藉由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財產給子女的逃漏稅行為 執行查核。中區國稅局說,這類逃稅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包括: 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交 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 分割,使子女取得整筆建地。 中區局審二科說,這三種贈與土地類型,實質上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 同,財政部早在去年4月函令,應就實質贈與移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 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這項函令中同時指示各稽徵機關,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 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是在去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若在去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審二科官員表示,各縣市分局、稽徵所是先選擇91年及92年發生的贈與案件進行查核,短 期已核定補稅逾4,000萬元,並以彰化縣分局的成果最好。 官員說,由於稅捐的核課期達五年,下半年將視人力及查核績效,決定是否往前選查90、 89及88年發生的贈與案件;也提醒有這類取巧逃漏稅行為的納稅人,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 【2004/06/2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2.16
文章代碼(AID): #10rpiHB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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