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在台股利所含稅額 可抵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24 05: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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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財政部同意大陸地區民眾在台有股利所得,若屬在台居留期間 未滿183天的非居住者,其股利所得中所含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自93年3月1日後 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辦理抵稅。 財政部日前核釋,大陸地區人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及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93年3月1日起獲配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股利總額或 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可抵繳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 繳稅額。 依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條之1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在 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的規定。 財政部因此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1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依 第73條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因採就源扣繳, 不必再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含稅額因此不能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不過,財政部規定,若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 定,未分配盈餘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者,其股利所得中內含已經繳納的10%未分 配盈餘所得稅負,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財政部表示,這項規定 可使大陸地區的非居住者,在我國投資的總稅負,與實施兩稅合一前相當。 財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若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 者,以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獲配屬於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股利或盈餘,因 為也是採用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基於相同課稅原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所獲配的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加徵10%營所稅部分的稅額,亦應准其抵繳該筆股利 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才合理。 【2004/06/2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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