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借貸提前清償 應辦塗銷登記
■ 稅務問答
秀水梁先生問:
90年7月,曾將一筆資金借予朋友,言明借款期間五年,為保障權益,對友人的房地產設
定抵押權,友人於91年6月提前清償債務,本人已依規定申報半年的抵押利息所得,何以
國稅局仍設算一整年的所得?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由於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簿上會載明權利存續期間,梁先生友人提前清償資金,
應是債權、債務雙方均沒有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致國稅局依地政事務所所載抵押登記資
料,認為仍有收取一整年的抵押利息,而予開單補稅,梁先生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國稅
局申請更正手續。
納稅義務人如有抵押權設定的借貸案件,在提前清償時,一定要辦理塗銷登記,以免造成
徵納雙方的困擾。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812。
【200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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