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率不定 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6/29 04: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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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 我爸爸有數間房屋出租給學生,由於租屋率不定,不知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更由於國稅 局已掌握房屋出租事實,每年都會發出補稅通知,因此,我爸每年都是等到補稅通知到達 時,才去補繳由國稅局所核課的租賃所得。 未料,今年所收到的補稅通知書竟達四個年度,原來,有某學生檢舉,經國稅局派員實地 訪查約談,而重行計算應申報的租賃所得,並追朔至前五年,每個年度開出罰單。 請問,如此開罰是否有理?稅捐單位對自己核定的應繳稅額再補行核定時,竟也同時對每 次都乖乖去補稅的民眾開出罰單,是否過分?而且,假設明年又有學生去檢舉,國稅局又 派人來查一次,是否會再開出另外四張罰單?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納稅人有租賃所得,不能以租屋率不定,做為無法申報租賃所得的理由。雖然納稅人在接 獲國稅局核定的租賃所得補稅通知時,都會去補稅,但因不是實際的房租收入,稅捐機關 依法保有查核及補稅權。 明年若納稅人未漏稅,稅捐機關不會再對納稅人補稅,也不會再開出罰單。但如明年度再 有漏稅情形,稅捐機關會就新年度的漏稅情況開出補稅罰單,已經補徵並處罰的年度,若 沒有發現新的漏稅事證,自然不會再罰。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6/2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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