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欠稅更正稅額 仍須徵滯納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01 06:4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稅務問答 王先生詢問: 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後,因對欠稅核定金額有疑義,始向稽徵單位申請更正,請問經 更正後稅額是否仍須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期繳納期 間所應加徵的滯納金,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經移送執行處執行的案件,如納稅義 務人於執行中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因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其性 質與原處分的撤銷有別,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效力,故其因 逾繳納期間所加徵滯納金,還是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納稅人於收到補稅稅款繳款書時,應立即核對補徵內容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應於限繳日 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轉411何秀美) 【2004/06/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187
文章代碼(AID): #10uq8Uzd (tax)
文章代碼(AID): #10uq8Uzd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