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公司代消滅公司繳稅 列股東可扣抵稅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02 03: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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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30)日發布行政命令指出,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繳納消 滅公司合併前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計 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這項規定將使大型合併案的存續公司股東,可能因此享有較高的抵稅額。 財政部指出,合併後的存續公司代消滅公司繳納包括未分配盈餘所得稅、欠稅或核定補稅 的稅款,都可以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日後並分配給股東扣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的應納稅額屬消滅公司的稅額,如消 滅公司在解散前已實際繳納者,應計入消滅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依所得稅 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由存續公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不過,消滅 公司在合併前的應納稅額,如果來不及在解散前即已繳納,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 第15條規定,這筆應由消滅公司繳納的稅款,應改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責繳 納。 財政部舉例表示,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後由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 乙兩公司在91年間合併,其91年的乙公司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要到93年才開徵,但到93年 時乙公司早已因消滅而不存在,甲公司依法要代乙公司繳納91年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由於這種問題普遍存在於合併公司,財政部因此規定,包括未分配盈餘所得稅、消滅公司 以前年度的欠稅與核定補徵的稅款,若均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公司代為繳納時,因其納 稅義務已經正式移轉給存續公司,存續公司即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准其計入存續公司的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示公平。 【2004/07/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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