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運進口徵免 新規定上路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21年前 (2004/07/06 03: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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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改變出口應課徵貨物稅商品,因品質不符退運回國的貨物稅後續徵免規定。財政部 指出,應徵貨物稅商品出口時若已申請沖退稅捐者,復運進口時,海關應依法代徵貨物稅 ,產製廠商須在取得稅捐機關核准免稅證明後,向海關申請退還代徵的貨物稅。 過去,已輸出國外的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因為品質不符買方要求遭退運回國者,如其原簽 發的免稅照已經銷案,都是由貨物所在地海關另行核發臨時運單憑運,等到貨件到廠時, 再由稅捐機關核明登記,並在臨時運單背面簽章繳回銷案即可。不過,財政部為了健全貨 品復運進口的控管流程,已通令海關全面改按新規定處理。新措施包括: 一、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出口時,如已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四聯(即退內地稅用 聯)者,在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海關應依法代徵貨物稅。進口商聲明其復運進口的貨物 係退運回廠者,可由貨物產製廠商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後,檢附開證明 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並由海關核發免稅照。 二、復運進口案件,進口商在海關代徵貨物稅後,如取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的 證明,或經海關查明其貨物出口後,確實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或退還貨物稅者,海 關應退還所代徵的貨物稅。 三、進口商聲明復運進口的貨物在進口整修完畢後,將再復運出口或因其他原因申請繳押 (或提供擔保)放行者,可以改繳押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後放行。海關應核發完稅照,俟貨 物復運出口後退押,並收回完稅照作廢結案。 四、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出口時未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四 聯者,海關不必將該復運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亦免代徵貨物稅及核 發完(免)稅照。 為加強控管出口後復運進口的貨物稅課稅案件,財政部也指示稅捐機關,若復運進口貨物 本身不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但若「使用國產應課徵貨物稅之原料」者,以及進口可能 組裝成應徵貨物稅貨物的零組件,海關應自7月1日起將相關的進口資料,改採電腦傳輸方 式通報進口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追蹤查核。 【2004/07/0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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