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他人逃漏稅 最重判三年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0 16: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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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 (9)日公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應予移送偵辦」的行政處理規則,最 重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賦稅署官員表示,此處理規則是在第40次全國賦稅會報中研議,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為基礎 訂出的移送偵辦辦法,並在昨天發布函令送交轄下各稽徵單位。 根據這項規則,有販售提供、偽造變造、或教唆幫助他人使用不實收據、統一發票等行為 者,均應移送偵辦,但在微罪不罰的原則下,逃漏稅額未達10萬元者得免予移送。 日前發生納稅人假收據抵稅的事件,官員表示,民眾購買假收據申報列舉扣除的方式,依 法應移送偵辦,但若在不知情下取得偽造收據 (例如捐贈10萬元,收到10萬元的偽造收據 )稅局將剔除並補稅,而免於受罰。 財政部也指出,各區國稅局辦理年度所得稅查核的工作,係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進行,屬於 年度例行性及持續性的工作,沒有任何政治考量。 以營所稅為例,其選案是由財稅資料中心,依照營利事業單位申報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損 益、資產負債資料等30多項參數,運用統計方法建立的電腦選案模式,依各行業特性比較 ,再選取不誠實機率偏高的營利事業為查核對象。 至於報載有知名藝人被列為查核對象,財政部也進一步澄清指出,由於知名藝人通常為高 所得者,「本來就是被查的高危險族群,」稽徵機關向來均將其列為例行性的查核重點。 【2004/07/1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0.59
文章代碼(AID): #10xwXKp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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