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小規模營業(小店戶) 可不使用發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3 04: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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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陳小姐問:申請營業登記是不是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登記後,如果有變更或停業、註銷 時,需不需辦理?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營業稅課稅有查定課徵及使用統一發票兩種,查定課徵是指 規模小,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每三個月開徵一次,並 非申請營業登記就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規模小的營業人若因業務需要,須使用統一發票 ,也可主動申領統一發票報繳。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後,登記的營業人名稱、營業項目、地址、負責人、資本額及組織等 事項有變更,或有轉讓、合併、解散、或廢止時,都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 書,向原申請的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若有暫停營業或停業後復業的情形,都應 該在停業或復業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若未在期限內申請,除有處罰規定外(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至1.5萬元罰鍰),申請房屋稅、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時也可能受到影響。 (相關內容請洽詢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第三課) 【2004/07/1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102
文章代碼(AID): #10ylTKQ7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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