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結構型商品收益 財部擬採折衷法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4 06: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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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2)日初步會商決定,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的所得,未來傾向採取折衷法(包 裹方式)課稅,也就是投資人依約獲配的現金收益或定期收益,不論其中有無屬於證券交 易或期貨交易所得,均須按其他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不再個別提供減免稅捐優惠。 結構型商品的投資人多為高所得者,財政部與相關單位初步會商的課稅決定,將使投資型 商品的投資稅負提高。 所謂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Notes),簡單來說就是以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 加上選擇權商品,例如權證等商品,「結構」而成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據統計,目前 市場規模超過200億元。但財政部至今並未對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做成統一課稅規範。 據瞭解,包括台新金、中信銀與花旗等均有發行結構型商品,在財政部未做成明確的課稅 規定前,這三家金融機構是以英美等國採行的「拆分法」(依結構商品的內容,分別課稅) 對投資人的投資收益課稅。財政部表示,拆分法是將各個不同的商品按其性質分別課稅, 例如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可以享有27萬元免稅,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與期貨交易所得部分亦不 課稅。 財政部昨天邀集金管會證期局、保險局與銀行局、五區國稅局,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會計師公會等單位會商討論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的課稅規定,會中達成初步共識,傾向採 取「折衷法」方式計算投資人的投資收益課稅。 財政部與稅捐機關認為,國際間對結構型商品課稅,通常採用二種方法,一是合一法,一 是拆分法。合一法是將結構型商品的主契約商品與嵌入式商品都視為同一商品課稅; 拆分 法則是按各別商品分別課稅。拆分法的課徵程序複雜,而合一法則有各交易所得課稅時點 不一致等缺點,會中討論結果,多數接受採二者合併的折衷法課稅。 由於財政部表示結構型商品按折衷法課稅,其所產生的收益包括股利、證券交易所得等投 資收益,都已經具有混合利息的性質,不是單純的利息,因此投資人獲配的現金收益,包 括或有或定期收益,都要按其他所得課稅。 財政部對於結構型商品中,由保險業者發行的投資型保險契約,在折衷法的課稅原則下, 亦認為需另做規範,即其主契約商品實際收益雖然未做分配,但依約保險公司需將收益存 入投資人的投資帳戶,依照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仍需在存入投資人帳戶年度歸列為 其他所得課稅。 至於結構型商品中,主商品以外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目前概分為選擇權契約),結算交 割時,財政部認為,應以收到的金額或實物的公平市價,減除結構型商品的本金後,列為 財產交易損益徵免稅捐,也就是應採折衷式課稅,才符合公平性。 【2004/07/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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