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被侵占款項 訴訟中免計利息收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4 06: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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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遭股東、董事、監察人侵占款項,已依法提起訴訟 者,該筆被侵占款項,將可以不計算利息收入,不必課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分別查核兩家公司88及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二家公司遭其 前任負責人分別挪用公司款項4.8億元及6.4億元。這兩家公司雖對前負責人提起刑事訴訟 ,同時被告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有罪,原該局依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分別設算核定增列該二家公司的利息收入3,500萬元及4,600餘萬 元。 這件案子經國稅局復查時,依照修正後營所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全數追減該兩家公司所設 算的利息收入。 財政部93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21號令,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 正,其中第36條之1修正為:「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 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 東或其他個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國稅局指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對於因遭股東、董事、監察人挪用公司款項,如未經 依法提起訴訟者,仍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2004/07/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53
文章代碼(AID): #10z62VZ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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