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應開發票營業人 不得開收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4 06:3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稅務問答 陳先生問: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可不可以開立收據?使用統一發票要在什麼時候辦理 申報?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開 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開立收據,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應就短漏開 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 並停止其營業。 而營業稅申報是以二個月為一期,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購買發票,也不論有無 銷售額都應該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例如93年5至6月 銷售額,要在93年7月1日至15日之間申報。 但外銷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可以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營業人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銷 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新台幣1,2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沒有 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很多營業人都誤以為沒有購買統一發 票或是沒有銷售額就不用申報營業稅是錯誤的觀念。 (相關內容請洽詢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第三課) 【2004/07/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53
文章代碼(AID): #10z6E1v0 (tax)
文章代碼(AID): #10z6E1v0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