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企業營業虧損抵稅 放寬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16 04: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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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採取連結稅制的金控公司與合併企業所產生的營業虧損,在申報盈虧互抵時 ,其虧損所須減除的免稅投資收益,只須扣除獲配自集團外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於集團間 相互持股產生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列入虧損減除的項目。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的新規定,將可以使採用連結稅制報稅的合併企業或金控公司,其合 併後產生的實際虧損抵稅金額,不會因為合併而縮水。 舉例來說,甲金控公司旗下有乙、丙二家子公司,甲金控集團採連結稅制,因此須與乙、 丙二家子公司的所得額辦理合併申報。甲、乙、丙公司91年度的課稅所得額,合計後產生 虧損100萬元,其中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共有156萬元,但屬於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間 的投資收益有101萬元,獲配自他公司間的投資收益是55萬元。 在財政部發布從寬規定前,甲金控集團的100萬元營業虧損,須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的投 資收益156萬元,結果即無法申報營業虧損。但新規定發布後,甲金控集團免計入所得額 投資收益中,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的101萬元投資收益,可以無須自虧損中減除,因此甲 金控集團當年度可以申報扣除的虧損還有45萬元(即100萬元-55萬元=45萬元)。 財政部指出,沒有採用連結稅制的關係企業或控股公司,其營所稅均屬各別公司各自申報 ,因此各別公司產生的虧損,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據財政部66年間發布的台財稅第31580 號行政命令,其虧損額須先扣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後,餘額才是可以申請盈虧互抵的實 際金額。 因為經濟環境不同,財政部表示,這項行政命令如果用在採用連結稅制的控股公司或合併 企業身上時,就會發生其虧損若先減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有部分投資收益將會因為集 團間相互持股的因素,出現重複扣除,致使連結稅制下的申報集團,實際虧損金額無法如 數申報的不公平情形。 財政部因此決定,採用連結稅制申報的合併企業,在申報集團合併後的營業虧損時,只須 減除合併申報集團獲配自合併申報集團以外他公司的投資收益,集團間互配的投資收益, 可以不必自虧損額中減除。 【2004/07/1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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