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自益信託 退稅有前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03 11: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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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指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雖辦理「自益信託」,還是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土地稅法為配合政府住者有其屋的政策,提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獎勵退 稅措施。符合一定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一旦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又把重購自後的自宅用地辦理自益信託,由 於所有權人必須將土地的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到受託機構名下,此時,土地所有權人的名 義已經變更,能不能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發生疑義。 財政部日前會商後認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該地 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 其他要件也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時,仍應准其辦理退稅。 財部同時規定,重購土地並已獲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因辦理自益 信託,五年內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等規定者,其自益信託行為與與土地稅法第37條所指 「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並不相同,納稅人可免於因自益信託而被追繳原退還 稅款。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與第35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 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二年 之內有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行為,所購買的自用住宅土地需符合都市地 區三公畝(約90坪); 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約210坪)的面積限制。 【2004/08/0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48
文章代碼(AID): #113meJEB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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