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網抓稅單 不知漏一筆 挨罰7700元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1年前 (2005/05/27 13:1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1 (看更多)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學界一再主張: 如果人民漏報政府已經掌握的所得資料, : (除非人民故意漏報) 否則不應處罰. : 行政罰和刑罰雖然有質、量上的差異, : 但是刑罰理論中的犯罪論, 在行政罰上應可類推適用, : 因為這個部分是量的差異, 而非質的差異. : 因此, 該當於行政罰的案件, 就要依三階理論 (通說) 來檢討: : 1. 構成要件該當: 分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過失) 及客觀構成要件 : (即法律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 在結果犯, : 並且還要檢討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2. 違法性; : 3. 罪責. : 而釋字275號看起來雖然是一個進步的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原先認為行政罰是採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即使無過失, : 還是要處罰, 275號解釋則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但卻將舉證責任倒置, : 使行為人要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 但是卻沒有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更遑論違法性和罪責. : 所謂的客觀歸責, 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 1. 製造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並且 : 2. 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 實現這個風險. : 用這個標準來檢驗綜所稅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是否應該處罰: : 綜所稅是每案必核, 而且既然資料政府已經掌握, : 行為人漏報這種所得, 政府絕對可以發現, 並且可以依法核定補稅, : 由此來看, 行為人的漏報, 所製造的風險似乎無法認定為屬於 : 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為這個結果並非終局的結果, : 而是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介入補正. : 至於在違法性的判斷,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5458號判決理由. : 綜上, 納稅義務人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 (主要是扣繳資料), : 因為無法客觀歸責, 且無違法性, 從學術理論來說, 不應處罰. : ------ : 以上所講的, 在理論上好像還有缺陷 ^^;; : ------ 上面推論的缺陷在於: 如果漏報所得因為不可客觀歸責而不處罰, 無異鼓勵人民只申報免稅額、扣除額和政府未掌握的所得資料. (嚴格說起來, 這可能屬於另一層次 "故意" 的問題, 而不是 "過失" 的討論對象) 因此, 可以考慮的作法似乎是下面提到的, 漏報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 且 (不是或) 未達所得總額一定比例者, 則不處罰. 但是, 這種作法似乎又和客觀歸責無關, 呃... 等我把刑法的過失犯弄懂了再來研究 :p : 據不可靠消息來源指出, 為了因應明年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 : 財政部有打算修改裁罰倍數標準表, : 考慮把漏報政府掌握資料的罰則減輕或不罰. : 我的想法是, 或許可以考慮改成漏報達一定金額, : 且佔個人綜合所得一定比例以上才要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文章代碼(AID): #12bgsthR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2bgsthR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