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與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標準扣除額?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稅捐稽徵法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
: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所得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 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我有盲點....
: 假定納稅義務人使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可較省稅,
: 但因其提出申報時疏忽(或不懂),直接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
: 難道就無法翻案了嗎?
是的~
申報時選定了標準扣除額.在核定之後就不能再改成列舉扣除額了
當然.在尚未核定之前都可以再重寫一張申報書補申報.
將標準扣除額改成列舉扣除額
: 稅捐稽徵法28條所指之適用法令錯誤是指什麼麼情況?
大致上是指以下這幾種情形~
1.申報時有漏列扶養親屬.事後要追加扶養
2.申報時不知道可以扣除教育學費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事後補證件追加扣除
3.申報時即選擇列舉扣除額.但有其中幾項的收據憑證事後才找到.所以又補追加扣除
: 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核定有一固定期限嗎?在什麼時候?
這也分成好幾類:
1.第一批退稅(網路申報+5/10之前手寫申報+5/10之前二維申報 之退稅案件)
大約是在7月中
2.第二批退稅(上述情形之外.並在5/31之前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
大約是9月中~9月底
3.其他案件:大約在12月底
這都只是大約啦~每年財政部都會開會討論下一個年度退稅&補稅的日程
常常會因為政策的改變.而影響退稅&補稅的時間
所以上面所說的僅供參考~如果有出入不要怪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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