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與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標準扣除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arbie~Cute・*・☆)時間20年前 (2006/03/21 20:33),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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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稅捐稽徵法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 :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所得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 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我有盲點.... : 假定納稅義務人使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可較省稅, : 但因其提出申報時疏忽(或不懂),直接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 : 難道就無法翻案了嗎? 是的~ 申報時選定了標準扣除額.在核定之後就不能再改成列舉扣除額了 當然.在尚未核定之前都可以再重寫一張申報書補申報. 將標準扣除額改成列舉扣除額 : 稅捐稽徵法28條所指之適用法令錯誤是指什麼麼情況? 大致上是指以下這幾種情形~ 1.申報時有漏列扶養親屬.事後要追加扶養 2.申報時不知道可以扣除教育學費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事後補證件追加扣除 3.申報時即選擇列舉扣除額.但有其中幾項的收據憑證事後才找到.所以又補追加扣除 : 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核定有一固定期限嗎?在什麼時候? 這也分成好幾類: 1.第一批退稅(網路申報+5/10之前手寫申報+5/10之前二維申報 之退稅案件) 大約是在7月中 2.第二批退稅(上述情形之外.並在5/31之前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 大約是9月中~9月底 3.其他案件:大約在12月底 這都只是大約啦~每年財政部都會開會討論下一個年度退稅&補稅的日程 常常會因為政策的改變.而影響退稅&補稅的時間 所以上面所說的僅供參考~如果有出入不要怪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5.81

03/21 21:05, , 1F
感謝...我大失誤,居然標題過長...亂碼了orz
03/21 21:05, 1F

03/23 11:50, , 2F
稅稽28適用法令錯誤係指課稅處分違反法律或命令,人民則得在
03/23 11:50, 2F

03/23 11:51, , 3F
課稅處分確定後,請求稅捐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審查該處分
03/23 11:51, 3F

03/23 11:53, , 4F
是否適法,實務有認係類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
03/23 11:53, 4F

03/23 11:54, , 5F
所舉3個例子,似非課稅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情形
03/23 11:54, 5F
文章代碼(AID): #147_AaK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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