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4月中時死亡的人 今年要報綜所稅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arbie~Cute・*・☆)時間20年前 (2006/05/10 09: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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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og (New Zealand Trip)》之銘言: : 我大伯父去年四月的時候死亡 : 他還有一些收入(房租 存款利息所得) : 因為還沒完成繼承手續 : 所以那些銀行跟房租收入還是入他的戶頭 : 今年我們還要幫他報所得稅嗎? : 他已經移民美國很久了 不過還保留台灣的身份證 : ------------------------------------------- : 剛剛去算了一下 : 他的房租扣掉45%的標準扣除額後加上利息所得 : 不到報稅最低標準31萬 : 所以應該是不用報的 : 我還想問......如果他的所得超過最低扣稅標準31萬 : 我們要幫他報稅嗎? 要怎麼報??? : 謝謝各位 依據所得稅法71-1條 死亡後三個月內就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 旦若遺有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配偶.則依照正常的申報程序 在隔年5月合併申報綜所稅 -- うるさい・褒められても全然嬉しくないぞ! ちくしょう・このやろ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2.7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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