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4月中時死亡的人 今年要報綜所稅嗎?
※ 引述《geog (New Zealand Trip)》之銘言:
: 我大伯父去年四月的時候死亡
: 他還有一些收入(房租 存款利息所得)
: 因為還沒完成繼承手續
: 所以那些銀行跟房租收入還是入他的戶頭
: 今年我們還要幫他報所得稅嗎?
: 他已經移民美國很久了 不過還保留台灣的身份證
: -------------------------------------------
: 剛剛去算了一下
: 他的房租扣掉45%的標準扣除額後加上利息所得
: 不到報稅最低標準31萬
: 所以應該是不用報的
: 我還想問......如果他的所得超過最低扣稅標準31萬
: 我們要幫他報稅嗎? 要怎麼報???
: 謝謝各位
依據所得稅法71-1條
死亡後三個月內就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
旦若遺有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配偶.則依照正常的申報程序
在隔年5月合併申報綜所稅
--
うるさい・褒められても全然嬉しくないぞ! ちくしょう・このやろ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2.78.106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7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