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銀樓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20年前 (2006/06/26 12:31),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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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是財政部的新聞稿 之前看了經濟日報新聞,覺得怪怪的,曾去電國稅局詢問 國稅局回答並無大規模查核銀樓業 對於舊金換新金,目前國稅局應是同此新聞稿的作法 不過與談人員也是覺得業者的說法不無道理 因黃金與一般貨物相比有其獨特性 業者若對此有疑義,可去函國稅局 若無新的解釋令,目前舊金換新金應該還是視為兩項交易 銀樓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 今年適逢閏七月,有些想”婚”的民眾會趕在「鬼月」前,完成終生大事,所以目前銀樓 生意特別好,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銀樓業者銷售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係屬免稅,但依法仍應開立發票,惟加工費 或銷售珠寶、白金、玉製品等其他非純金商品並無免稅之規定,至因金價大漲,坊間盛行 以舊金換新金的交易模式,則應視其個別交易型態,決定開立發票之方式,倘屬民眾以舊 金直接打造新金,業者從中賺取手續費,僅需就手續費部分開立發票,倘屬以舊金加現金 換取新金,則應視為兩筆交易,賣出新金部分應全額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日前即查獲一案例,民眾以舊黃金另加4千元現金換取價值1萬元的新黃金手鍊 ,業者僅就現金4千元部分開立發票(其中1千元為加工費、3千元為黃金),因該種交易型 態,業者並非以民眾之舊金直接打造新金,所賺取之收入部分亦非僅是手續費,該種交易 類型應視為買進舊金,另外又銷售出價值1萬元的黃金手鍊之交換行為,故業者應就該1萬 元部分,全額開立發票,故差額6千元部分(應開1萬元減已開4千元)涉及未依規定開立發 票,雖銷售黃金手鍊屬免稅,故無逃漏稅捐,但該部分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仍應按稅 捐稽稽徵法第44規定,處以5%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最後特別強調,上述案例僅係查核發現之個案,該局目前並未如日前報載所述 ,將選定銀樓街商圈,加強稽查或將銀樓業者列入各分局所因地制宜加強查核之業別等計 畫,請銀樓業者勿過度驚慌,惟業者仍應注意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倘有疑義,可逕洽 (06)2298051由專人為您說明。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50614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86.43

06/26 13:38, , 1F
我覺得重點不在一項交易或兩項交易, 而應該是: 互易的
06/26 13:38, 1F

06/26 13:38, , 2F
"價金" 應該用總額算或是用差額來算;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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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3:39, , 3F
應該是總額, 稅法上如果沒有特別的規定, 也應該要用總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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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3:39, , 4F
開發票
06/26 13:39, 4F

06/28 09:44, , 5F
多謝指正,國稅局應該是覺得這樣解說比較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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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09:45, , 6F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指的應該是民法中的互易,印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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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09:47, , 7F
要從高開立發票
06/28 09:47, 7F
文章代碼(AID): #14dsCCG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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