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虛設行號之處罰
依據財政部83/07/09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中所述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其中有關於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亦有進貨事實者
除處以行為罰外 若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
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 則可免處漏稅罰
我想請問的是 該稅額已依法報繳 是不是指的是虛設行號已依法報繳?
而認為營業人所支付與實際銷貨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是私法行為
因而在稽徵機關的立場認定為沒有逃漏稅 免予漏稅罰 僅予以補稅
而依財政部95.5.23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涵
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
不得逕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辦理
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 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
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
第二個問題是 對於上述情況 財政部是不是對於虛設行號之處罰已放寬
那虛設行號以外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是否也是比照辦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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