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稅務問答 轉手法拍屋營利 須繳營業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07.01.16 03:25 am
板橋簡先生問:最近房地產熱絡,本人想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
益,此種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是否須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以獲取轉手利益,如有符合
下列要件之一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
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
營業人。此類案件以往納稅義務人均係報繳綜合所得稅,但自97年1月1日起則須課徵營業
稅;特別籲請從事此種營利活動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發生短漏報情形。
【2007/0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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