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彩券集資中獎課稅問題
大家好
最近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有20個人共同集資購買彩券 且約定中獎獎金平分........
但實務上 中獎後應該是一個代表的人去領獎(以下簡稱代表人)
並將獎金平均分配予其餘19人,
該代表人領到獎金的淨額因已分離課稅
所以日後代表人申報個人所得時 不需要加計該彩券頭獎所得
但剩下19人 取得那1/20的獎金時
1.可以視同該彩金已經分離課稅過 因此也不用納入其個人所得報稅嗎
2.或者會被視同其他所得 併計個人所得報稅
(又或者是代表人於分配該獎金時,其實有扣繳該其他所得的義務)
3.如果號召集資的是公司,剩餘的19人是個人,那當公司分配獎金給個人時,
情況是否會有所不同(個人取得所得之性質?個人是否應申報為個人所得?
公司是否應扣繳?)
此外,公司報稅時,該所得是以總額或是淨額入帳,
若以總額認收入?扣繳稅款可以全部拿來抵稅嗎?
或者僅能抵1/20的扣繳稅款?(因19/20的獎金將分配給個人)
3.此外,如果集資僅是口頭約定,
日後國稅局會不會要代表人舉證其分配給剩下19個人的契約或證據,
否則則對該分配獎金的動作,視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呢?
因最近看到很多人集資,所以想到這個問題.......
但剛剛打的時候,本來只想到一個問題,但後來越想越多,結果打了這一串........
不知道各位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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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71.16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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