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綜所稅 健保費可全數列舉扣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9年前 (2007/03/04 01:0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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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健保費可全數列舉扣除 【聯合晚報/記者古亞薇/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每年會配合物價指數進行調整,今年也不例外,每項調整幅度 大約在兩千元到四千五百元不等;此外,在列舉扣除額部分,今年全民健保之保險費用可 全數列報扣除,不受保險費每人每年2萬4000元扣除額度限制。 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比94年度調漲約三、四千元;其中年滿70歲之本人、配 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萬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 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萬7000元。 秠標準扣除額部分,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萬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萬2000元;在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部分,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萬 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萬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秠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對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 2萬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萬4者,必須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於95年1月 至12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秠申報時要注意: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 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如 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之人身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 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列報。 秠殘障特別扣除額部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 之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 (須檢附專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萬7000元。 【2007/03/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374592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45.45

03/05 18:47, , 1F
我還以為勞保也可以全數扣除勒
03/05 18:47, 1F
文章代碼(AID): #15wQgPA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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