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補稅的問題 追加受扶養人之申辦?
小弟於日前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補稅通知,經過核對,才知道原來是去
年有申報撫養自己的姪兒,結果這一項卻被剔除。小弟 94 年報 93
年的所得稅時,國稅局接受我撫養自己哥哥的兩個小孩,但是 95 年
報 94 年時只報一個卻不行。打電話去稽徵所問承辦人員,她倒也回
答得乾脆:「因為你哥哥 94 年的收入有 40 幾萬元,比 93 年高,
所以不能讓你報撫養」
小弟困惑了,按照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以及網路上所能找到的相關規定
,申報撫養自己哥哥的小孩,應該跟收入沒有關係啊?況且年收入
40萬,要付房屋貸款,又要養老婆和兩個小孩,也絕非易事?
(1) 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
(2) 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
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
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所以現在想要按照補稅單後面的規定申請復查。想請問版上的先進:
(1) 萬一復查不成,是否要加計滯納金?
(2) 有沒有人請過「村里長證明」?這種證明要怎麼寫比較合適?
(去年報稅時有附上我哥哥寫的切結書,不知道是不是證明力不夠?)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版上先進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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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7: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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