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賣不動產,公告市值 10%?
※ 引述《f5j (http://0rz.tw/422sB )》之銘言:
: 買賣不動產,資本利得要算入課稅所得,有 2種方式計算,
: 1. 賣屋售價 減 買屋成本 (及相關可扣抵成本)
: 2. 公告市值的 10%
: 然而,通常公告市值價格都比市價低很多!
: 不過第二種方法是別人告訴我的,真的可以用嗎?
首先 第二種方法是可以適用的 不過比例要看房屋的所在地決定
財政部已於96年3月3日發布核定「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
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供證明文件,係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
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 %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有關新聞可上國稅局網站查詢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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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保留當初買屋的相關成本文件 其實是比較划算的
因為相關的裝潢費用也可以扣除
不過一般人應該都是不會留下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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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01.176
推
04/11 08:2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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