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賣不動產,公告市值 10%?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9年前 (2007/04/10 17:0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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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5j (http://0rz.tw/422sB )》之銘言: : 買賣不動產,資本利得要算入課稅所得,有 2種方式計算, : 1. 賣屋售價 減 買屋成本 (及相關可扣抵成本) : 2. 公告市值的 10% : 然而,通常公告市值價格都比市價低很多! : 不過第二種方法是別人告訴我的,真的可以用嗎? 首先 第二種方法是可以適用的 不過比例要看房屋的所在地決定 財政部已於96年3月3日發布核定「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 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供證明文件,係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 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 %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有關新聞可上國稅局網站查詢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 如果有保留當初買屋的相關成本文件 其實是比較划算的 因為相關的裝潢費用也可以扣除 不過一般人應該都是不會留下這些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01.176

04/11 08:25, , 1F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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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6rDDc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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