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扶養親屬中的"同居"問題~
我目前是學生,
身份證上面的戶籍地與父親相同,
平日住學校宿舍, 週末會回家~
今年報稅給父親扶養, 並且打算用列舉的方式報稅, (有學校的住宿費收據)~
想請問, 因為列舉扣除額中有用到租屋支出,
在申報軟體的扶養親屬欄位中,
我該選擇與父親同居嗎?
換句話說, 在申報軟體的扶養親屬欄位中,
所謂的同居定義是指身份證上的戶籍地址一樣?
還是指實際居住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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