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成年未在學可扶養父母,不能被父母扶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家有多多)時間19年前 (2007/05/14 22:19), 編輯推噓15(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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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ey (路易)》之銘言: : ※ 引述《ruey (路易)》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只有夫妻能合併報稅嗎? : : 時間: Sun May 13 23:51:56 2007 : : 請問一下,只有夫妻才能合併報稅嗎? : : 我去年有收入,(超過三十萬)但我可以跟我的父母合併申報嗎? : : 因為父母可以免稅 : : 還是我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 : : 推 ivysky:父母是什麼情況的免稅? 軍教或無所得? 05/14 00:01 : 父母是軍公教免稅 : 如果我要跟父母合報,一定要算扶養嗎?可是我有在工作可以被扶養嗎?@@ 一、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 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 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 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 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台端去年既有收入(超過三十萬),顯已擁有正常之謀生能力;除非您是符合上揭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一項一款二目「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 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者,否則不能被 令尊or令堂扶養。 二、其次,依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釋: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稅 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額, 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 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及依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軍、教)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 ^^^^^^^^^^^^^^^^^^ ^^^^^^^^^^ 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倘令尊、令堂未滿60歲,且屬軍教免稅身分,則彼等並非「無謀生能力」者,僅係 因身分別享受免稅,故尚不得被列為扶養親屬。 三、結論:台端倘別無其他法律原因,則可能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07

05/14 23:01, , 1F
我...我又改標了,改標原因於提問首篇說明 ^^
05/14 23:01, 1F

05/14 23:30, , 2F
倘若父母未滿60歲,則必須是無謀生能力且係非屬軍教免稅者。ꤠ
05/14 23:30, 2F

05/15 00:25, , 3F
父母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相關討論已有數篇了 :)
05/15 00:25, 3F

05/15 00:31, , 4F
所以這次改標蠻好的,謝謝版主指正。thanks...
05/15 00:31, 4F

05/15 00:43, , 5F
原po既然有所得,父母又是軍教免稅,其實已經佔便宜了
05/15 00:43, 5F

05/15 00:46, , 6F
好像不應該再來想要如何獲得最大租稅利益, Orz...
05/15 00:46, 6F

05/15 08:51, , 7F
之前也在想liku的問題~不過想想~既然有軍公教身分 就很難
05/15 08:51, 7F

05/15 08:52, , 8F
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了
05/15 08:52, 8F

05/15 08:52, , 9F
不過 如父母年滿60又屬軍公教身份.直系卑親屬可否扶養他們?
05/15 08:52, 9F

05/15 08:55, , 10F
(村里長證明?) 還是只要有軍公教身分就不可扶養?
05/15 08:55, 10F

05/15 16:00, , 11F
直系尊親屬滿60歲就沒問題,未滿60歲-> http://0rz.tw/122Dg
05/15 16:00, 11F

05/15 17:30, , 12F
謝謝
05/15 17:30, 12F

05/15 18:59, , 13F
其實eomot大的問題,個人倒是比較傾向從本法來探討;就本法17
05/15 18:59, 13F

05/15 19:02, , 14F
條1項1款1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
05/15 19:02, 14F

05/15 19:03, , 15F
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即知:直系尊親屬ꠠ
05/15 19:03, 15F

05/15 19:06, , 16F
只要符合a「年滿六十歲」或b「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븠
05/15 19:06, 16F

05/15 19:09, , 17F
養者,即可列為扶養親屬。故僅只未滿60歲者須受「無謀生能力ꄠ
05/15 19:09, 17F

05/15 19:12, , 18F
」之限制,從而須屬非軍教免稅者,蓋彼等並非無謀生能力,僅ꬠ
05/15 19:12, 18F

05/15 19:15, , 19F
係免稅,實際尚有所得;至已滿60歲者,則已不受無謀生能力之괠
05/15 19:15, 19F

05/15 19:17, , 20F
限制。......如此說文解字,可否接受?(惑)
05/15 19:17, 20F

05/17 14:17, , 21F
了解~...其實我是想到另一方面去...
05/17 14:17, 21F

05/17 14:18, , 22F
國稅局會禁止扶養與軍公教相關者..是爲了避免逃漏稅吧
05/17 14:18, 22F

05/17 20:51, , 23F
其實倒也不爲避免逃漏稅,而是所得稅法4條1、2款的免稅所得本
05/17 20:51, 23F

05/17 20:54, , 24F
身即係所得,且既已超過免稅額即非無謀生能力,僅係享受免稅ꄠ
05/17 20:54, 24F

05/17 21:05, , 25F
而已,以符17條1項1款1目只前段規定旨意,至已滿60歲者,依同
05/17 21:05, 25F

05/17 21:09, , 26F
條款目後段,則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當亦無庸考量4條1、2款
05/17 21:09, 26F

05/17 21:12, , 27F
故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才會解釋如上。^^
05/17 21:12, 27F

05/17 21:15, , 28F
(好像說得越來越不清楚了?......)
05/17 21:15, 28F

05/18 12:19, , 29F
那順便請教一個問題xd 我知道解釋函說 年中畢業還是可扶養
05/18 12:19, 29F

05/18 12:21, , 30F
如果年底跑去當兵?此時有了軍人身分 是否還可以被扶養呢?
05/18 12:21, 30F

05/18 12:23, , 31F
其實liku解釋喜歡從稅法本文呢! 我是在有爭議時~喜歡探討
05/18 12:23, 31F

05/18 12:24, , 32F
研究立法時的本意再去判斷 xd 哈哈..最近看了幾個大法官
05/18 12:24, 32F

05/18 12:26, , 33F
宣告幾個法條違憲~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或許應該多懷疑xd
05/18 12:26, 33F

05/20 23:49, , 34F
果真系出名門,提了一個好問題;請參考財政部630426台財稅第
05/20 23:49, 34F

05/20 23:52, , 35F
32842號函&500808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結論又回到本法所以ok
05/20 23:52, 35F

05/20 23:55, , 36F
其次對於您喜歡探討立法時的本意一節,完全贊同!不過就在前ꠠ
05/20 23:55, 36F

05/21 00:01, , 37F
2天的一場法學研討會上,政大法律系陳教授就對最近的622解釋
05/21 00:01, 37F

05/21 00:06, , 38F
有不同看法,陳教授認為大法官誤解稅捐稽徵法14條立法旨意,
05/21 00:06, 38F

05/21 00:07, , 39F
其實會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非常複雜,其中包括許多法案的修正꜠
05/21 00:07, 39F

05/21 00:09, , 40F
理由檯面上跟檯面下不同,以致於令人費解...不過既然錯了也就
05/21 00:09, 40F

05/21 00:12, , 41F
只好設法彌補,所以為什麼會有文理解釋...等許多方式的緣故。
05/21 00:12, 41F

05/21 00:15, , 42F
做學問本應多懷疑;胡適名言: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共勉之...
05/21 00:15, 42F
文章代碼(AID): #16I70FK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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