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規定
綜合所得稅可以提出的的列舉扣除額規定如下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對候選人
及政黨捐贈及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捐贈或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規
定對私立學校的捐贈等八項。
我的問題是「醫藥」這項目是怎麼認定的
就是單純的醫院開的收據嗎?包括看診+藥錢.. 阿里阿雜的那些而已嗎?
假設情況是家中有行動不便的奶奶
需要請看護,但是請外傭作為看護
這樣 付給外傭+仲介公司的薪水
可以申報為 列舉扣除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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