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服補稅處分 先繳納再復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8年前 (2008/04/07 11: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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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宋先生問:不服稅捐機關的處分,是否有救濟的途徑?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 對更正,經說明後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兩 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 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該分局已於3月底寄發1.5萬多件的9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 稅通知,繳納期限到本月10日止,提醒納稅人,如果核對無誤,請趕快向各縣市任何公庫 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千萬別置之不理,請納稅人留意自身權益。 【2008/04/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8910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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