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外勞照顧費 不得申報
【經濟日報╱台南訊】
臺南縣新營市蔡小姐問:僱用外勞照顧家屬所支出的費用,可否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
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
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次依財政部85/10
/9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規定,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的公立單位,或
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人檢附該機構出具的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依
規定列舉扣除。民眾為照顧家屬而僱用外勞所支出的費用,非屬上述法令所稱醫藥費,不
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2008/04/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0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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