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土地增值稅 與 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差別
想請問一下
免徵土地增值稅跟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差別在哪邊?
我雖然看了課本的解釋 可是卻不懂他的意思
課本是這樣寫的
免徵土地增值稅
指本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免予課徵,且該土地於下次移轉至第三人時
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時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
土地增值稅,而具有實質免稅之效果。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指本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雖不需課徵,但該土地於下次移轉至第三人時
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經核定之移
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僅具有延緩課稅之效果。
我不懂的是
免徵土地稅→應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時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經核定之移
轉現值為原地價
這兩句話差別在哪邊?
想請大家幫我解釋一下 謝謝(有例子的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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