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復查 可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一下,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規定如果提復查 可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是指我不想被移送的話 可以先提復查的意思嗎?
看不懂第2項 跟第3項的意思
該法第2項似乎是指復查程序中 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但第3項是複查決定之後要提起訴願並繳半或提供擔保才有暫緩執行的適用,
這2項好像有點矛盾~~~
第 39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
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
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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