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分公司之應計銷項收入
※ 引述《vulx (人要學著堅強)》之銘言:
: 永平公司之總公司設在台北市,並於紐約及東京分別設有分公司,
: 設上一期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而在紐約與東京之營業收入
: 分別為120萬元與80萬元。試問其上一期應計銷項收入為多少?
: (A)100萬 (D)300萬
: 答案是(A)
: 請問為何不是(D)呢?
: 分公司的所得不是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嗎?
: 子公司不是才不用合併計算嗎?
: 先謝謝了~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14條 :(銷項稅額之計算)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
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
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本題題目所述,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而在紐約與東京之營業收入分別為120
萬元與80萬元。
其中只有「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100萬元」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而「在紐約
與東京之營業收入120萬元與80萬元」均係『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當然即非
第1條及第14條所稱之應計算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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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ku 來自: 123.193.0.31 (01/1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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