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分公司之應計銷項收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時間18年前 (2008/01/12 00:0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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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ulx (人要學著堅強)》之銘言: : 永平公司之總公司設在台北市,並於紐約及東京分別設有分公司, : 設上一期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而在紐約與東京之營業收入 : 分別為120萬元與80萬元。試問其上一期應計銷項收入為多少? : (A)100萬 (D)300萬 : 答案是(A) : 請問為何不是(D)呢? : 分公司的所得不是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嗎? : 子公司不是才不用合併計算嗎? : 先謝謝了~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14條 :(銷項稅額之計算)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 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 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本題題目所述,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而在紐約與東京之營業收入分別為120 萬元與80萬元。 其中只有「在台北市之營業收入100萬元」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而「在紐約 與東京之營業收入120萬元與80萬元」均係『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當然即非 第1條及第14條所稱之應計算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銷售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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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版大改標:請問分公司之應計銷項收入,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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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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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ku 來自: 123.193.0.31 (01/12 06:31)
文章代碼(AID): #17XvA3E_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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