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誰是機關團體的扣繳義務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8年前 (2008/01/13 14:33), 編輯推噓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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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在上述的推文中又衍生出兩個新的問題: : (一)扣繳義務人到底應該由自然人擔任或是由法人本身來擔任? : (二)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是誰? 第二個問題是解釋論, L 兄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 第一個問題則是立法論 (現行法的規定是否合憲、合理), 下面是從小弟這學期的一份報告摘錄出來的 3.1 扣繳義務對扣繳義務人基本權之侵害 扣繳義務人為綜合所得稅稅捐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外的第三人, 並且扣繳義務人須負 擔扣繳費用, 如果沒有合理的依據, 可能是對扣繳義務人在財產權與工作權上的限 制與侵害,(註1) 以下將就扣繳義務人可能因為扣繳義務而受到侵害之工作權與財產權 作探討。 3.1.1 工作權 我國釋憲實務對工作權之解釋,未如德國發展出三階理論,(註2) 釋字第404號及510號 解釋認為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 得以法律或法律明 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以法律要求特定人履行扣繳義務, 是對從事工作之內容所 作之限制, 此種限制可為德國三階理論裡, 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所包括。 三階理論中之職業執行自由, 係指立法者對於職業活動之形式、方法、範圍、內 容等事項以規範, 因為此種規範只觸及職業活動之外圍, 並未深入其核心領域, 因此 只要此限制是基於公共福祉的合理考慮所為, 且合乎目的, 即可為之。因此, 立法者 在此階層擁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基本權的保障功能僅在立法者之限制對於執業人而 言為過度負擔且不可期待時, 始發揮作用。(註3) 就法律之限制是否基於公共福祉之合理考慮所為, 扣繳制度之目的在於使國家 掌握財政收入來源,(註4) 確保國家稅捐收入、降低徵納成本,最後使人民能平等負擔國 家財政所需之稅捐收入, 因此扣繳之限制係基於公益考量而為, 應無疑義。 就現行規定有疑義者應為扣繳義務對於扣繳義務人而言, 是否過度負擔或不可 期待。此問題牽涉到扣繳義務人之擇定。 由扣繳制度之目的來看, 擇定扣繳義務人最重要之依據為「對給付所得及相關 資料是否有管領能力」。納稅義務人經濟活動成果 (所得) 資料, 係處於扣繳義務人 的管領範圍內, 只有在扣繳義務人對於所得之支付有管領能力時, 以法律訂明以之 為扣繳義務人, 方有履行扣繳義務之期待可能性。因此, 只有處於扣繳義務人管領 範圍內的所得給付, 才能期待扣繳義務人就該所得進行扣繳。(註5)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均為自然人: 「公司、合作 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 「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 執行業務者」。(註6) 以給付所得者是否為法人組織區分, 除了在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 外,其由法人組織所給付之所得,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法人之受僱人,公司及合作社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與給付所得之法人間係民法之委任關係,(註7) 不論是 受僱人或是委任關係, 亦不論從法律面或實際面來看,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除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外), 其執行職務都要 受雇主的指示拘束, 雇主才是依法律或契約負有所得給付義務之人, 負責人或責應 扣繳單位主管與法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扣繳義務人對所得 人並不負給付所得之義務。(註8) 給付所得之資料處於法人之管領範圍, 自然人對於該 資料並無管領能力。 此外,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 因為扣繳義務人是自然人, 而非其所屬之機關、團體 或事業, 因此可能會導出這個合於邏輯但不合理的結果: 雇主可以向扣繳義務人請 求雇主為其負擔之扣繳作業費用。(註9) 因為實務上扣繳作業絕大多數都是雇主 在作, 如果雇主不向扣繳義務人請求扣繳作業費用, 就變成雇主無償承擔扣繳義務人 公法上之債務, 而論為贈與, 視雇主是否為法人而課贈與稅或所得稅。 綜上所述,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中, 以法人之負責人或責應扣繳單 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之規定, 因該等自然人對法人所給付之所得無管領能力, 要求 其負擔扣繳義務顯無期待可能性, 更何況乎要求以其自己之費用為其所屬法人所給 付之所得辦理扣繳作業, 因此, 所得稅法此等規定顯不當侵害公司或合作社負責人、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職業執行之自由, 而 屬違憲條款。(註10) 註1: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30。 註2: 有關三階理論之介紹, 參劉建宏, 德國法上之職業自由, 憲政時代, 第 18 卷, 第 2 期, 1992 年 10 月, 頁 84-105; 李惠宗, 憲法要義, 元照, 2004 年 9 月, 2 版, 頁 224-225。 註3: 劉建宏, 德國法上之職業自由, 憲政時代, 第 18 卷, 第 2 期, 1992 年 10 月, 頁 84-85, 100; 李惠宗, 憲法要義, 元照, 2004 年 9 月, 2 版, 頁 225; 鍾典晏, 扣繳實務相關問題研析, 作者自版, 初版, 2004 年 7 月, 頁 30-31。 註4: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30。 註5: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30-131。 註6: 財政部 88 年 7 月 8 日台財稅第 881924323 號函。 註7: 公司法第 8、 97、 192 條, 破產法第 86 條。 註8: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33。 註9: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34。 註10: 即使對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扣繳義務人之規定作合憲性解釋, 將該條「負責人」之射程範圍限縮於「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而不及於「公司」及 「合作社」, 仍只能解決第 1 款之違憲, 第 2 款之違憲狀況仍需修法, 參鍾典晏, 扣繳實務相關問題研析, 作者自版, 初版, 2004 年 7 月, 頁 90-91。 況實務上對 於第 1 款「負責人」, 認為包含「公司、 合作社、 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 以下這篇報告扣繳部分的參考文獻: 鍾典晏, 扣繳實務相關問題研析, 作者自版, 初版, 2004 年 7 月。 柯格鐘, 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 11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24-145。 柯格鐘, 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應扣繳薪資所得稅客體的探討 (上),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64 期, 2004 年 11 月, 頁 5-22。 柯格鐘, 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應扣繳薪資所得稅客體的探討 (下),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65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6-33。 陳敏, 扣繳薪資所得稅之法律關係, 政大法學評論, 第 51 期, 1994 年 6 月, 頁 45-71。 黃俊杰, 中科院扣繳義務人處罰之爭議, 月旦法學雜誌, 第 93 期, 2003 年 2 月, 頁 183-193。 黃茂榮, 稅捐債務之繳納義務人 (上), 植根雜誌, 23 卷 3 期, 2007 年 3 月, 頁 1-39。 黃茂榮, 稅捐債務之繳納義務人 (下), 植根雜誌, 23 卷 4 期, 2007 年 4 月, 頁 1-17。 ---------------- 至於扣繳義務對扣繳義務人財產權的侵害, 因為推論有點問題, 所以就不貼上來自曝其短了 :p (扣繳義務限制的客體是否有財產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2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48.12 (01/1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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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一篇!現行法律應否修正亦可討論,惟參照先進國家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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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維持扣繳現制亦有其法理正當性;至是否違憲尚未見有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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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2:55, , 3F
未知H大是否考慮找個機會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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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 至少德國這個先進國家不是以法人之負責人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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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義務人, 而是以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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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沒有學稅法出身的, #327 有機會對所得稅法88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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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作出合憲性解釋 ("負責人" 的射程範圍只及於合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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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獨資組資, 而不及於公司與合作社), 更正一下是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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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大法官沒有學稅法出身的, 再加上那個案子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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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沒有寫好, 所以就失去機會了. 聲請書雖然沒寫好, 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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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大法官沒有對所得稅法89條1項1和2款扣繳義務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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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任何意見, 所以要聲請的話, 只要有人因為違反扣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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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被處罰, 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就可以聲請 (不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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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幫你聲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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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不過, 我想就算大法官認為以法人負責人為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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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違憲的, 為了維持公共利益, 應該是定期失效, 而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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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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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案子可以聲請的話, 我可以無償幫忙撰寫釋憲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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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18, , 19F
可惜您錯失中科院的年代.而且之後修法訂定罰鍰上限.未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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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20, , 20F
仍有機會足以令法律人有足夠動機去挑戰現制,就不知道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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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賴院長本身就是財政部次長、省財政廳長出身.很懂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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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還是台北市國稅局的稅務員呢!怎麼說沒有學稅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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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尚有一法.注意財政部訴願系統.看看有無扣繳違章駁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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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些法律博班生的論文也就是如此這般的生出來(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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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的案子沒辦法聲請釋憲, 因為在訴願就解決了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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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要到大法官會議才能解決, 就真的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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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現在關於扣繳的碩士論文有兩本﹐博士論文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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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是學證交法的﹐稅法似乎沒有深入研究或有相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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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對稅法較有研究的法律學者﹐大部分都是參考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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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術著作和立法例﹐參考美國的好像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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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懂稅法和對稅法有研究不完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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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婉惜那個年代缺少如此熱心學術的法律人願意挺身.反而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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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7:32, , 33F
借助某種力量的不當介入.所以談不上是真正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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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20, , 34F
中科院的案子是依法沒錯呀,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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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21, , 35F
政治力只是讓這個案子獲得更多的關注, 讓訴願會更仔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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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21, , 36F
心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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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23, , 37F
而且, 那個案子黃俊杰老師有幫忙寫一些狀紙, 月旦法學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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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也為此開了一個扣繳制度的研討會. 不過黃俊杰老師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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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子著墨較深的似乎是本稅部分的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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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上兩位抱持無上敬意 (我要學的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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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19:55, , 41F
不過兩位 用推文系統比較累吧 x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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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3:25, , 42F
大家好像都熱愛推文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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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YR2e-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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