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機關團體的扣繳義務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時間18年前 (2008/01/13 13: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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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實,你可以問會計室的人 XD 通常是校長沒錯。) : 通常應該不會是校長!理由請參考以下的「小故事」: : : : 所得稅法第89條: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 : : : 二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 :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 : : ..........................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 : : 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 : ...........所以目前實務上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多半指定由負責出納業務之總 : 務主管(視編制大小而定,包括學校之總務長、總務主任、總(事)務科(課、組)長、 : 乃至兼辦總務出納....)為該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鮮少由機關首長或 : 校長擔任「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 建議原po不妨去調出最近幾年的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看看上面的「扣繳義務人」欄所載的扣繳義務人姓名 : 是誰,即可得到答案。有一點可以確定:不太可能會是會計人員了,但也不太可能 : 會是校長。 :--------------------------------- 推 hippotsai:以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為扣繳義務人是非常不合理的一 01/13 01:16 → hippotsai:個規定, 不合理到有可能違憲 01/13 01:17 → hippotsai:法人團體應以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獨資合夥事業則以資本主 01/13 01:17 → hippotsai:或合夥人為扣繳義務人 01/13 01:18 → liku:法人是扣繳單位,而扣繳義務人則必須是以自然人為之。 01/13 01:25 推 hippotsai:扣繳義務人為什麼不能是法人? 法人也是稅法上的權利義務 01/13 02:08 → hippotsai:主體呀. 公司虛報費用, 營所稅罰的是公司, 而不是負責人 01/13 02:08 → hippotsai:更不是負責填申報書的員工 01/13 02:09 推 eomot:感謝指教...其實我也很不確定..因為印象中也是看過以會計 01/13 11:49 → eomot:主辦為扣繳義務人的案例 01/13 11:50 ------------------------------------------------- 在上述的推文中又衍生出兩個新的問題: (一)扣繳義務人到底應該由自然人擔任或是由法人本身來擔任? (二)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是誰? 本文先就第二個問題說明: 一、前文已說明,在88/02/09修正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規定,將機關團體之扣繳義 務人從「主辦會計人員」修改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對於這項突如其來的修 正,引發全國各機關團體內部分工的爭執,財政部只得出面以所得稅法主管機關 的立場,於同年06/15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及各地區國稅局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 「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 主管」之認定原則,並依會商結論於88/07/08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發布。 二、在這兒找到當年行政院主計處的一則公函佐證,聊供茶餘飯後消遣: 行政院主計處 88/06/23 台八十八處會字第0五二二五號 函: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有關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其對象為何一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研商「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 關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會商結論辦理。 二、本案本處意見如次: (一)依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二二五號委員提案第二三三二號,業已 明確指出出納單位才是所得扣繳各種稅款之單位。另依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八八)台財發字第00七號函立法院秘書處提 報院會之討論案,其中說明三明示:審查會於聽取相關說明並進行詢答 後,僉以為出納單位才是所得扣繳各種稅款之單位,......,為 避免造成機關內部紛爭與困擾,故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 ,實有修正之必要,......,審查結果為: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 務人由主辦會計人員改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二)若主辦會計人員仍為機關團體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則無修法之必 要。 三、綜上,本案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各機關辦理扣繳薪資所得稅之出納單位之主管 甚為明確。本案不宜再作其他函釋,以免滋生困擾。 四、檢附上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八八)台財發字第00七號 函影本一份。 三、從上面的這則公函,正足以說明,何以機關團體的扣繳義務人會從原來的「主辦會計 」變成「主辦出納」的緣故。 ~~~至於另外一個問題,且待稍後有時間時再作補充說明。~~~(午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01/13 14:08, , 1F
L 兄說的是解釋論, 小弟的推文說的是立法論 :)
01/13 14:0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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