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營業稅法的問題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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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ds18 (aids)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關於營業稅法的問題請幫忙
時間: Sat Jan 19 15:06:38 2008
營業稅法第21條中的內容: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
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營業稅法第22條: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
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我想請問大家的是照條文的意思我有二種想法,不知哪個是正確?
(1).是說典當業可以選擇自行依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是依主管機關
查定的銷售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通知書繳納一次,這二種皆可的意思。
(2).金融七業中典當業就是需按查定稅額方式,其它6個行業是採自行申報。
我原本第一次唸時的想法是(2),因為課本中不斷強調典當業採查定課徵,
所以也沒特別在意,但是看到條文後,一直覺得我是不是誤會他的意思
因為條文中是以「得」這個字,而不是「應 」,得不是代表可以的意思嗎?
所以我又產生了第(1)種的想法,但還是不確定到底哪種觀念是正確的
只好上來請示大家,另外第22條也是同樣的問題,條文的後面都附了一句「得」
是不是特種飲食業也是有二種方法,一種是可以自行計算,就是按自己實際的
銷售額來算,但主管機關也有權利按查定銷售額來課徵。
我如此在意的原因是因為這二種的納稅方法是不一樣的
如果按照上述(2)的想法歸納會變成:
典當業和特種飲食業都是只能按查定課徵銷售額的方式,因此他們的納稅方法
典當業是每三個月繳納稅款一次,特種飲食業是每個月繳納一次(依營業稅法40條)
但如果是(1)的想法是對的那麼典當業和特種飲食業其實是有二種納稅方法的:
如果是選擇自行依其銷售額申請,那麼就要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並納稅
如果是依查定課徵的就跟上述的一樣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
不好意思,我表達的意思不曉得大家看不看的懂??
希望能有人為我解惑,或是大家一起討論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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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21 18:0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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