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配偶捐創作畫作 不得抵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25/today-e20.htm
配偶捐創作畫作 不得抵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及其配偶捐贈畫作等藝術作品,除
非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且為政府所亟欲取得或保護者,並經由文建會認定其價值並出具證明
者外,否則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該局查獲某納稅人配偶捐贈自行創作的30幅畫作予其服務的
公家機構,並因此列報2004年綜所稅捐贈扣除額51萬餘元抵稅,但該局以其未提示相關證
明文件為由,予以剔除補稅,納稅人則提起復查、訴願,都被國稅局駁回。
納稅人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判決,捐贈標的如為畫作等藝術品,很
難說對社會及政府機關有何助益,該作品若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而僅有一般市場行情,
如果准予列報捐贈扣除額抵稅,無異是強迫政府向納稅人購買原本不需要購買的作品,因
此,國稅局核定剔除補稅,於法有據,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凌忠嫄以上述判例提醒納稅人,以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文物、古蹟捐贈政府,不得列為
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請納稅人多加留意,以免被剔除補稅。
※ 編輯: EllaElla 來自: 125.232.196.22 (01/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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