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資供同居人購屋 補稅 (贈與)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93742.shtml
出資供同居人購屋 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1.24 03:29 am
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名男子三年來利用第三人帳戶為同居女子購置資產,金額高達1億
餘元,經國稅局核定為視同贈與行為,補稅2,177萬元,但因非直接贈與給對方,所以不
用加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來發現一位年輕的林女近兩年利息所得突然增加,列為選案查核的對
象。經追查林女的資金來源,有大筆資金來自一位從事買賣業的王君,常不定期以現金或
匯款存入林女帳戶,但只做為過渡帳戶,之後陸續從林女帳戶提領或轉帳給另一位邱女購
買土地及有價證券。
國稅局進一步查調王君及邱女的基本資料及地緣關係,並函請王君說明資金往來原因,王
君表示,他和邱女是同居人,因此三年來陸續以借錢的方式,供邱女購買不動產及股票,
金額高達1億餘元。但王君無法提供借據,國稅局認為有違常理,王君只好坦承,其實是
為保障邱女日後生活無虞,才會出資為邱女購買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經國稅局核定三年來
總計贈與1億餘元,應繳贈與稅2,177萬元。
中區國稅局人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就是贈與行為
,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如遭查獲漏未申報,
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至兩倍罰鍰。但因王君是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效果視同贈與,雖然要課贈與稅,只要他在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只要補稅不用加罰。雖
然稅法並無限制贈與雙方的關係,但只要是無償給予他人財產,即應依規定核課贈與稅。
【2008/01/24 經濟日報】
※ 編輯: EllaElla 來自: 125.232.196.22 (01/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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