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外籍員工稅款代繳 不得列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8年前 (2008/03/21 12: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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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旗山鎮謝小姐詢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所得稅及水電費可否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的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 ,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代為繳納的 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的薪資所得計算課稅。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的水電 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的費用,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的費用, 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的費用認列。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 計外籍員工的薪資課稅。至於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如經列入營利事業的財產目錄, 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也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 稅。 【2008/03/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66805.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5.162
文章代碼(AID): #17upZ86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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