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遺產繼承 免稅證明已發 地價稅未付
※ 引述《merrywalker (失戀沒什麼了不起!)》之銘言:
: 不好意思,這是朋友目前狀況,委託我代問,
: 請教各位版友指點迷津:
: 甲男去世後遺下其妻與4個小孩,名下有不動產及現金,
: 因遺產分割談不攏,所以到現在還沒處理。
: 國稅局的「免稅證明」已發,
: 但關於不動產移轉登記已超過法定的移轉登記期間,
: 因而有被罰鍰。
: 請問若一直拖下去會怎麼樣嗎?
: 地價稅方面已知會被罰,是直接從甲男銀行裡扣款嗎?
: 遺產稅部分是不是因有了「免稅證明」就OK了呢?
: 煩請各位大大解答一下。
: 感激不盡。
遺產稅的部分沒問題, 被罰的應該不是地價稅,
(地價稅想被處罰還不是那麼簡單,
土地稅法關於地價稅的處罰規定似乎只有第 54 條和滯納金,
土地法第 200 條現在有在用嗎?)
被處罰的, 據小弟猜測, 應該是依土地法第 73 條的規定: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至於如果一直拖下去不辦繼承登記的法律效果, 則是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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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就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課徵,
土地稅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的適用順序到底是啥啊?
看得霧煞煞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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