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贍養費談不清 當心贈與稅上身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8年前 (2008/03/24 10:2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要乾脆,若是離婚後才支付超出協議之外的贍養費,不但贈與稅上 身,漏報贈與還有加罰一倍的問題,結果真是傷心又破財。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副總賴三郎表示,夫妻離婚已經很不幸,最怕遇到當初離婚時 ,沒有白字黑字把贍養費談好,只有口頭承諾將來會給贍養費,結果離婚後,男方履約支 付子女教育的費用給女方,但因提不出離婚協議佐證,又只有小孩能當證人,說「爸爸以 前答應會把錢給媽媽」,當然會被國稅局課贈與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曾經處理過一個離婚的案子,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 沒想到公司欠稅,他害怕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趁債務還沒發生前,故意和太太辦離 婚企圖脫產,雙方協議把先生所有財產都送給太太,沒想到離婚後才發現,先生名下的財 產還有「漏網之魚」,又把名下的台積電股票、跑車和未上市股票一併贈送給前妻,價值 高達數千萬元,因為超出當初離婚時協議給付的範圍,結果被國稅局補稅上千萬元,還因 漏報贈與,加罰一倍。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指出,財政部曾經發布的解釋令,夫妻依離婚協 議應給對方的財產,不算贈與行為,因此免課贈與稅;而獲得財產的一方,也沒有所得稅 的問題。只是兩人一定要在協議書說清楚給付的範圍,如果有超出書面以外的給付,無法 證明是按照當時的約定、而且又是無償移轉時,超出的部分還是要課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人員表示,由於民法規定,判決離婚才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雙方 若是協議離婚,不在民法規定的範圍內,給付贍養費也非必要性,因此必須要舉證離婚協 議書,才不會被課贈與稅。 雖然財政部的解釋令,擴大判決離婚和協議離婚都不用課贈與稅,不過前提必須是在離婚 之前就完成協議,離婚之後兩人既非夫妻、給對方的錢也不是贍養費,當然要算贈與。 至於口頭約定要給付的贍養費,還有被國稅局調查之後才追加的協議文件,在證據上都有 認定的問題,舉證效果不大。 【2008/03/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7041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0.25
文章代碼(AID): #17vn51Ps (tax)
文章代碼(AID): #17vn51Ps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