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售屋利潤 應申報財產交易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8年前 (2008/04/12 12: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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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去年將所持有房屋售出 ,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這種行為產生的價差,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北市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的計算,依納稅 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的實際價格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 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 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 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 良費用 二、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 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北市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96年度有售屋 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宋宗信) 【2008/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6585.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4.54
文章代碼(AID): #1803lIh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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