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離婚列報子女 實際扶養為準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8年前 (2008/04/17 23: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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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後,誰才有資格列報扶養子女?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國稅局 將認定實際扶養的一方,才有列報扶養的資格。 高市國稅局發現,95年度綜所稅大批開徵期間,發現有夫妻離婚後,兩人均申報扶養子女 的免稅額,但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其中一方申報,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 要求,國稅局僅能請兩人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扶養,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的一方 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某甲和妻子於94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 教育費,子女則歸妻子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 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但因夫妻已離婚必須分開申報,因此子女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另 一方會被剔除補稅。 根據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但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因此妻子 才是有真正有扶養事實的一方,最後高雄市國稅局認定應由其妻列報減除,某甲則需剔除 扶養資格,並加以補稅。 【2008/04/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03433.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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